尊重的韩静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30年到期后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第107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在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有明确规定(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成员定义:“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二条成员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二、关于公职人员能否分配土地问题。2020年以来,连续多个中央一号文件对二轮到期延包试点作出部署,农业农村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各地有序开展二轮到期延包试点,并结合二轮承包到期情况有序扩大延包试点范围,稳慎推进延包试点工作。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公务员不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因此不再参与延包。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员工
是否可以参与延包问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事业单位的情况较为复杂,有的不是财政全额保障,且事业单位改革仍在进行中,国有企业用工形式也较为多样,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不宜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员工等人员丧失成员身份问题在法律上作出统一规定,可由地方立法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关于失地农户重新分配土地问题。第二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届时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同时,《长久不变意见》提出,为避免承包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细分,进入新的承包期后,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的,要帮助其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下一步,大家将在中央省的统一安排下,严格贯彻中央政策和法律精神,落实《长久不变意见》关于二轮延包的各项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有序开展二轮延包试点,积极探索解决人地矛盾的多种途径,并总结经验做法,为全面开展延包工作打好基础。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市政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撑,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